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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镇江人才网 时间:2006-04-24 作者:镇江人才网 浏览量:
江苏省政府近日向全省印发了《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与激励、吸引、开发等方面予以明确要求。

    人才培养: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应参加职业培训

    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规定》要求,每个市县应组建或办好一所示范性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按照有关政策,保证职业学校教师与其他同层次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到2010年,省属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比重应达到一线职工的18%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高技能人才应占一线职工的20%以上。

    《规定》提出,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应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通过市场实现就业。从事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人才激励:技师与工程师享受同等福利

    在技能人才使用上,《规定》要求,企业作业关键工组(工序)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技师资格以上的人员。

    对技能人才的激励方面,《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得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人的综合素质和具体表现比照大学专科层次人员同等对待和使用。企业可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期权激励。

    省政府设立“江苏省技术能手”和“江苏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项和高技能人才津贴。对获得“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获得“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省政府高技能人才津贴待遇。对引进的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

    人才开发:用人单位要提取一定比例教育经费

    在技能人才开发投入方面,《规定》指出,省财政应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新兴工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习场地建设、骨干名牌专业扶持以及对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的奖励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可将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核算。(记者黄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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